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本土語言,表揚對推展本土語言具有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以期更多力量投入本土語言之推展,帶動全民提振本土語言傳承,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包括下列二類:
(一)團體:機關(構)、公私立幼兒園、學校、學校認可之學生社團(團隊)、依法立案之團體及法人組織。
(二)個人:學校教職員工及實際從事本土語言推展之個人。
三、推薦表揚事蹟: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予以推薦表揚:
(一)從事本土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足以振奮人心。
(二)從事本土語言復育、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三)捐資成立或充實有關本土語言之圖書館、博物館或其他文教設施。
(四)成立、獎助成立或捐贈成立推展本土語言著有績效之團體。
四、推薦單位:
(一)各機關(構)、學校或依法立案之團體,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
(二)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自行向推薦單位申請推薦,並由推薦單位受理後彙集審核。
五、推薦應行注意事項:
(一)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推薦二個以上團體或個人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二)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語言活動之功效。
(三)曾接受表揚之團體或個人,三年內不得再行推薦。
(四)推薦表(如甲、乙表)之內容,應依下列規定填寫,以利評審:
1. 顯著事蹟欄以近三年內之重要事蹟為主,並依事蹟發生先後,詳實敘明。
2. 推薦單位應填妥推薦表,於推薦單位欄加蓋印信,並備妥有關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供參。
3. 推薦意見欄應加註評語。
(五)推薦單位應另撰寫被推薦者之簡介表(如丙表),併同推薦資料寄交承辦單位。
(六)推薦單位繳交之資料,不予退還。
(七)推薦單位應詳填推薦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掛號寄交承辦單位。
(八)推薦案件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寄交承辦單位,逾期或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表揚推展本土語言具傑出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首長主持典禮,以昭隆重。
六、評審方式:
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選。
六之一、表揚名額:
表揚之團體及個人名額合計不得超過十名。但當年度推薦件數超過一百五十件時,每增加五十件,得增加一名。
七、表揚方式及日期:
(一)頒發獎狀及獎座以資表揚。
(二)頒獎典禮以於世界母語日(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