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一、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7、14、16條規定,雇主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永久居留之外籍人士),自到職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亦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且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其自願提繳部分,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
二、請協助轉知畢業生及在校生,畢業後進入職場或從事暑期工讀時,應留意自身退休金權益。如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無論從事兼職或正職工作,雇主均應依法申報提繳退休金,同時自己也可自願提繳退休金。如欲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請向雇主表明意願並由雇主向勞保局申報,由雇主每月收取自願提繳金額後繳納至勞保局。自願提繳率1年內可調整2次,並可隨時透過雇主向勞保局申報停止自願提繳。
三、另請一併向學生宣導參加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好處,包括保證收益機制、享有稅賦優惠及保障退休生活:
(一)保證收益機制:自願提繳金額每年也可參與分配投資運用收益,請領時還有不低於依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所計算的保證收益。
(二)享有稅賦優惠:自願提繳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三)保障退休生活:自願提繳退休金可提前建立儲蓄習慣,並可累積更多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的本金,強化退休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