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主旨:
鼓勵關注生活中人權相關議題及事件,以文字及影像推展人權概念。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三、徵文對象:
不拘(無國籍、無戶籍地、居住地等限制,惟需以繁體中文創作)。
四、收件截止日期:
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五、參賽作品內容:
(一) 參賽作品分為「文字新聞」組及「影像新聞」組,同一作者不分組別至多投稿2件參賽作品,倘逾2件則依主辦單位收件日期為準據。
(二) 內容需為100年1月1日以後之新聞,主題需與人權議題相關。
(三) 「文字新聞」組:
1.投稿內容以文字及照片為限。
2.文字需以繁體中文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字數限1,000至3,000字(含標點符號)之深入新聞報導。
3.照片至多隨文附上3張,需清晰、可清楚辨識照片主題。
(四)「影像新聞」組:
影片長度於10分鐘內,聲音及影像清晰,需為一般電腦設備可撥放之檔案格式。
影片語言以中文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並以加註字幕為佳,倘因主題需求需為其他語言則應加上字幕。
影片文字呈現以繁體中文為主(必要之意思表示除外)。
六、參賽作品限制:(一) 參賽作品需從未於平面報章雜誌及營利單位之媒體頻道發表,若發表於個人部落格、頻道、網路平台(如youtube),參賽時需附上出處網址,主辦單位有審查及認定本項之權利。
(二) 參賽作品若涉及抄襲、剽竊之情事,主辦單位有權撤銷參賽資格。
(三) 已參加比賽得獎、已獲其他政府單位補助之作品或已輯印成書者,不得參加。
(四) 違反上述規定者,主辦單位得撤銷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及獎座等獎勵,並依法追究賠償主辦單位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