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辦理,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分為團體及個人。
(二)補助條件:於本市公開場所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
二、本期自108年3月1日至3月15日止辦理收件,受理108年7月至12月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依本局108年預算及審查結果辦理。
三、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書7份,併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逕寄本局視覺藝術科,信封請註明「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申請案」。
四、檢附「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1份供參,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視覺藝術-視覺藝術補助下載(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artsGrant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