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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技專校院112學年度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作業

公告類型: 實習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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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技專校院112學年度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作業

一、依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兼顧校園國際化及維護教學品質前提下,招收外國學生需符合以下要件:

(一)「111學年度(含)以前所設立所、系、科、學位學程」無「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所定師資質量基準不符而致調整招生名額或經「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查核被列為持續列管或不通過之情事。

(二)招生學院、科系最近一次評鑑結果應為二等以上或通過。

(三)未有經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學校、經教育部禁止招收全部或部分境外學生情形。

三、旨揭專班班別分別為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學位班,含二專長照班)、外國青年短期技術訓練班(非學位班,以下簡稱外青班)及中高階專業技術人才短期訓練班(非學位班,以下簡稱專技班)。辦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新班部分:請學校依辦理系科特色、人才培育目標,提報112學年度旨揭專班招生計畫申請書(如附件1-1、2-1、3-1)。為確保校外實習廠商提供專班系科人才培育核心技術之教學資源,始可完成人才培育任務,請學校確實評估合作廠商主要營業性質得否配合培育專班所需之核心技術後再行提報申請案。如學校所提申請案所規劃校外實習課程,經專家學者審查未能符合所訂人才培育目標,教育部將不予核定。

(二)舊班部分:原舊班續辦如僅學年度變更,未調整其他開班系所及課程合作企業者,由學校提報「續辦招生計畫申請書」(如附件1-2、2-2、3-2),將予同意依原辦理規模(最近一學年度辦理規模)續辦112學年度班別,亦請檢視合作廠商主要營業性質得否配合培育專班所需之核心技術。另如欲新增合作廠商,請於校外實習課程開課前再依新增廠商程序函報教育部辦理。

四、學位班申請規定如下,申請書格式詳如附件1-1(適用新班)及1-2(適用舊班):

(一)專班學制:二年制副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四年制學士班。

(二)招生系科:請依112學年度教育部原核定日間同一學制之相關學院、系、所、科名稱填寫。二年制學士班除依前開原則申請專班外,亦得以教育部核定四年制學士班之相關學院、系、所、科名稱規劃成二年制學士專班(72學分)予以招生。

(三)招生名額運用原則:以教育部所核定112學年度招收外國學生總名額(外加名額)加以運用。

(四)僅受理112學年度第1學期入學之班別。

五、非學位班申請規定如下,申請書格式詳如附件2-1(適用新班)、2-2(適用舊班)、3-1(適用新班)及3-2(適用舊班):

(一)訓練期程:外青班,訓練期間至多1年;專技班,訓練期間至多3個月。

(二)專班名稱不限於112學年度教育部總量核定日間學制之相關學院、系、科名稱,惟須於計畫書載明專班課程規劃及授課師資名單、專業及授課時數(如有授予學分,請一併列出學分數)。

(三)考量本案申請非學位班所需預算係為112年預算,且依本要點第11點規定,專班補助經費係於學校專班完成招生作業後,依其實際招收人數撥付。爰外青班(至多辦理1年)及專技班(至多辦理3個月)最晚應於112年11月30日開訓。

六、請學校規劃課程時確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專班課程應符合人才培育實際需要,就理論課程與實作課程予以規劃適當比例。

(二)學位班一年級仍應以基礎技術理論、華語課程及校內實作課程為主,校外實習課程則自第二年起開設為限。

(三)應強化學生華語文能力,學生未於一年級第2學期結束前通過華語文能力A2(含)級以上測驗者,學校應予退學。

七、校外實習學分數及時數規劃,請依各人才培育領域需求規劃合宜之校外實習課程,以達養成熟練技術之目的。四年制學士班至多36學分,二年制學士班至多20學分,二年制副學士班至多22學分。前開專班之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必修學分至多為二分之一,其餘為選修學分。學校不得強制學生修讀選修之校外實習課程。校外實習課程學分數與學習時數之對應基準為1學分至多實習80小時。

八、每週課程(包含理論課及校外實習課)均應於週一至週五之日間排課為限,並應於固定時間執行課程。

九、有關旨揭專班計畫書相關事宜,內容以50頁為限(含合作意向書),格式為標楷體14號字;上下左右邊界為2公分;段落間距與前後段距離為0.5行。

十、請備文檢附專班計畫書(請註明申請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紙本3份及電子檔請寄送至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應用英文系提昇臺灣技職教育國際化工作小組收(地址:10608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號;電話:02-2771-2171分機3909);另以電子郵件寄送專班計畫書電子檔及112學年度新南向專班申請資料表至acexch@ntut.edu.tw。請於111年12月16日(星期五)以前完成申請程序,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計畫書送達教育部指定單位,非以郵戳為憑),以利審查作業之辦理。
發布日期: 2022/11/18
發布人員: 陳孟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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